(2013)延川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海清与被执行人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海清,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川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温海清。被执行人刘亚军。申请人温海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刘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刘亚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给付了申请人温海清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白东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小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