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顺兴货架商行与黄德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顺兴货架商行,黄德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兴货架商行。业主姜清河。委托代理人戴振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辉。委托代理人吴爱军,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顺兴货架商行(以下简称顺兴货架行)为与被上诉人黄德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黄德辉与顺兴货架行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顺兴货架行对黄德辉提交的住院登记卡上姜清河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本院对该住院登记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定顺兴货架行的经营者姜清河为黄德辉办理了住院手续。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顺兴货架行的经营者姜清河对于黄德辉提交的录音资料不申请鉴定,同时在黄德辉对该录音资料申请鉴定时也不予配合,因此,本院对黄德辉提交的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并认定与黄德辉就受伤事宜进行沟通的是姜清河。因姜清河在黄德辉受伤后,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且通过电话与黄德辉就其受伤事宜进行了沟通,姜清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上述事实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黄德辉与姜清河经营的顺兴货架行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顺兴货架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顺兴货架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