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崔某,女,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王某,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郝士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燕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