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葫民二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桂春等13户村民与被上诉人绥中县高台镇三道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桂春、张志佳、王恩林、马有利、路广伦、张文岭、张维臣、王恩儒、路广山、王恩东、王恩宽、王恩江、王恩学,绥中县高台镇三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葫民二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桂春、张志佳、王恩林、马有利、路广伦、张文岭、张维臣、王恩儒、路广山、王��东、王恩宽、王恩江、王恩学,共13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康桂春。诉讼代表人:张志佳。诉讼代表人:王恩学。委托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高台镇三道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维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平。委托代理人:马玉杰。上诉人康桂春等13户村民与被上诉人绥中县高台镇三道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道沟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绥民高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康桂春等13户村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0)葫民二终字第00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重审后,绥中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0)绥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康桂春等13户村民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桂春等13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康桂春、张志佳、王恩学及委托代理人陈忠瑞、被上诉人三道沟村委会的负责人张维亮及委托代理人王平、马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康桂春等13户村民分别与三道沟村委会履行的是13份不同的承包合同,原审判决应将康桂春等13户村民的起诉分别立案受理,确定相关案件事实,故原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0)绥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陈 瞳审判员 唐宏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