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庆东,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庆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庆东,男,汉族,××年××月出生。被执行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总经理。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庆东、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