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江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红梅诉宋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江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王xx,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x,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xx诉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0月20日未登记同居生活,2010年8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8月22日生一男孩宋xx。婚后她与被告感情一直不好,总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原告王xx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龙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证一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2、杏山镇仙人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件,证明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证人宋宝华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宋x于1996年10月20日未登记同居生活,1998年8月22日生一男孩宋xx。现随原告王xx生活。2010年8月18日双方在龙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总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宋x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本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和睦度日,但双方未能如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xx与被告宋x离婚;二、婚生子宋xx(2007年7月1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自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都兴东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