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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于素华与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虞文兵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素华,虞文兵,孙江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陈加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路公交大院。法定代表人徐新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素华,职业不详。原审被告虞文兵,驾驶员。原审被告孙江丽,职业不详。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在淮安市清河区健康西路144号。负责人祖忠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加式,驾驶员。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在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5楼507室。负责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素华、原审被告虞文兵、孙江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陈加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21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地路段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且交通事故也是由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于素华向一审法院诉称,被告陈加式驾驶苏H×××××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虞文兵驾驶的苏H×××××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两次入南京军区八二医院治疗。苏H×××××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HJS357号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孙江丽,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被告虞文兵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陈加式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22543元,其它费用鉴定后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上诉人于素华随状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淮公交(三)认字(2011)第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11月23日09时40分许,交通事故地点:淮安市城东路与徐杨路交叉路口处。当事人:陈加式、虞文兵、于素华、杨丽芹。苏H×××××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淮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HJS357号轿车车辆所有人孙江丽,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陈加式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虞文兵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于素华、杨丽芹无责任;2、入院日期为2011-11-23的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姓名:于素华,费用合计:58225元;3、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姓名:于素华,费用合计:64318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虽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但被告之一的虞文兵、孙江丽均居住在淮安市淮安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洁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