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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永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2014)江永法执字第30号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永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2002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2003年11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卢某某,女,197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湘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