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 陪 审员 姚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