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傅建樑与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樑,董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39号原告傅建樑。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洪练福。被告董文海。委托代理人董文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樑与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傅建樑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樑撤回对被告董文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建樑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