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廷周、贾相相,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