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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廷周、贾相相,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