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四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师子与杨永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师子,杨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四初字第38号原告潘师子,男,汉族,1948年7月9日生。被告杨永强,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师子诉被告杨永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师子于2014年1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师子撤回对被告杨永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