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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召先与迟树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树礼,张召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树礼,男,1954年19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召先,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迟树礼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商初字第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沂南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迟树礼(甲方)与被上诉人张召先(乙方)签订砖厂承包合同一份,由张召先承包迟树礼的砖厂,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原审人民法院依双方约定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