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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系张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系王某甲之父。本院执行的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彩礼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已履行案件义务60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