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全留与焦作圣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留,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全留,男,1962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全留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全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圣宝科技制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