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克文与张卫民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文,张卫民,黄伟,赵鹏,郭振奇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张克文,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委托代理人张媛(原告之女),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张卫民,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贾学海(被告张卫民之兄),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黄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赵鹏,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郭振奇,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文与被告张卫民、黄伟及第三人赵鹏、郭振奇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