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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与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钟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张某。原告王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清算组组长彭某。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王某诉被告常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王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蒋玉祥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