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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邵彦宏与贺孝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彦宏,张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邵彦宏,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张凤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邵彦宏驾驶普通货车与贺孝强驾驶属被申请人张凤军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邵彦宏受伤。申请人邵彦宏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凤军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由贺宏成提供自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毁损、隐藏、灭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凤军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