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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戴某江与戴某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戴某江。申请人戴某江要求宣告戴某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戴某栋(戴某江之父),于1995年起失踪,下落不明。2012年12月21日,戴某江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戴某栋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4日在《江南时报》发出寻找戴某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戴某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戴某栋自1995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戴某江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某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士杰审 判 员  殷 勤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