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戴某江与戴某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戴某江。申请人戴某江要求宣告戴某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戴某栋(戴某江之父),于1995年起失踪,下落不明。2012年12月21日,戴某江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戴某栋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4日在《江南时报》发出寻找戴某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戴某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戴某栋自1995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戴某江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某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士杰审 判 员 殷 勤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