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人力资源与威海开元公路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征收纠纷的威人社监罚字(2013)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罚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滞纳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威人社监罚字(2013)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