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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翁羽飞与丁晓萍、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30号原告:翁羽飞。被告:丁晓萍。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田。原告翁羽飞诉被告丁晓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羽飞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翁羽飞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