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咸秦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