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与段仁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段仁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2170239-9。法定代表人宇文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仁义。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仁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段仁义达成和解,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医药配送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