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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邵志道与张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道,张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邵志道,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居民。被告:张永,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道与被告张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志道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志道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