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奕泽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奕泽,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奕泽,男,汉族,乌鲁木齐市第八十一小学四年级学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理人:刘娟(系李奕泽母亲),女,汉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风路。负责人:席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洁,女,汉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奕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Ol3)乌中少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