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那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道春与郭大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道春,郭大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那民初字第20号原告邵道春,无别名,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8日,初中文化程度,打工,系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那曲地区。被告郭大兴,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其它情况不详。原告邵道春诉被告郭大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决定由审判员边巴卓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戴兴华、刘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大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道春诉称,2011年5月15日原告雇佣8名工人给被告在阳光一区的私人商品房做木工活,但是该木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工人工资。在原告多次讨要工资时,被告郭大兴打下欠条,并承诺于2011年11月26日前支付全部工资69400.00元人民币,若未支付,则向工人支付每天500.00元民工生活费和误工费,作为补偿。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此款,后找到被告承诺最迟会在2012年7月25日付清。至今被告仍未按期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郭大兴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9400.00元以及承诺的每天500.00元作为补偿的费用,且要求承担该违约金(起算日期按照欠条上的付款时间的第二日起即2011年11月27日至拿到所有欠款为止)。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原件一份,该欠条拟证明被告郭大兴拖欠原告邵道春工人工资人民币69400.00元以及承诺支付误工费和民工生活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郭大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郭大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郭大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方出示的欠条原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于2011年5月15日原告雇佣8名工人给被告在阳光一区的私人商品房做木工活,该木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郭大兴一直未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并于2011年11月16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1年11月26日付清全部工人工资人民币69400.00元,若未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则支付每天500.00元的民工生活费和误工费作为补偿。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追加房东为被告。由于被告郭大兴未支付原告邵道春工人工资,在庭审中原告邵道春要求被告郭大兴按照欠条中自己所承诺的支付该8名民工的误工费以及生活费按每天500.00元计算。另,在庭审中被告变更了其诉讼标的,要求被告支付人工工资694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邵道春雇佣8名民工在被告郭大兴阳光一区的私人商品房进行施工,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是双方有口头约定且被告写下欠条,同时约定8名民工生活费和误工费每天按500.00元计算,该事实由原告邵道春提供的欠条原件予以佐证,本院对此欠条予以采信。故,该工程竣工后被告郭大兴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人工工资人民币69400.00元。但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对违约后的损失费用的约定属于对原告所雇佣民工的生活费及误工费的约定,与本案中所拖欠的原告所承包工程的劳务工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无权主张,本院对原、被告约定的8名民工生活费和误工费每天按500.00元不予支持。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大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道春工人工资人民币69400.00元;二、驳回原告邵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郭大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边巴卓玛审判员 戴 兴 华审判员 次仁德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巴宗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