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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明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明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惠芬。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被告龚明其。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明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96.58元、滞纳金383.87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