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51号���告:马某,职工。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