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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51号���告:马某,职工。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