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民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光友诉王辉、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友,王辉,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33号原告:李光友,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辉,汉族,生于1980年10月7日,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田园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友诉被告王辉、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友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240万元为限对被告王辉、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240万元为限对被告王辉、汉中盛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担保人绵阳顺腾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川******号、川******号、川******号车辆及担保人刘小燕名下川******号、川******号、川******号、川******号、川******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桌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