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厉朝云与张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朝云,张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3号原告厉朝云。被告张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朝云与被告张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朝云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朝云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朝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铃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