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骆向华与庞立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立柱,骆向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立柱,男。委托代理人:徐贵斌,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梅,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向华,男。委托代理人:安丰霞,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庞立柱因与被上诉人骆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立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庞立柱自愿撤回上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立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庞立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雪雁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