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某甲、贾某甲、贾某乙与郭某乙、贾某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甲,贾某甲,贾某乙,郭某乙,贾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郭某甲。申请人贾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贾某甲母亲。申请人贾某乙。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系贾某乙母亲。被申请人郭某乙。被申请人贾某丙。申请人郭某甲、贾某甲、贾某乙与被申请人郭某乙、贾某丙诉前保全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在本院未采取措施前,申请人于立案当天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某甲、贾某甲、贾某乙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葛逢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明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