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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谌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远文,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言归于好,故原告谌某某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谌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