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炳均与周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炳均,周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周炳均。被执行人周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周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炳均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2年8月26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70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和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周蔚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蔚的银行存款共计2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