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林芝容与张运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容,张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林芝容,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潘洪州,系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运兵,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芝容与被告张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芝容于2014年2月12日以被告张运兵现住所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芝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林芝容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黎兆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