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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与上海亲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上海亲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96-1号原告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运利,院长。委托代理人温江鸿,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鑫,男,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上海亲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上海亲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被告为上海亲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济南市,且本案诉讼标的超过500万元,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炜炜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