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丁志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居民。被执行人丁志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王强与丁志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退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志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强工程保证金60万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98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已收到100000元,因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