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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秦银凤与秦耀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银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秦银凤。申请人秦银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秦耀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秦耀发。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秦耀发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2、被鉴定人秦耀发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秦耀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