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聚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新聚商初字第17号原告: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志金。委托代理人:潘衍。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傲文。原告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吉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塑粉,并就产品货款结算、争议解决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供给被告型号为白A-2077的塑粉2068千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底之前结清货款。2013年12月5日,被告在对账回单上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5156元。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1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买卖产品验收标准、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的事实。3、送货单一份,证明2013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交付型号为白A-2077的塑粉2068千克,共计货款35156元的事实。4、对账回单一份,证明截至2013年1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156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整,内容客观。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4均经被告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以及结欠的货款金额。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其放弃对原告主张及所举证据的质辩权。故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依法可确认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塑粉,并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内容,其中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1个月,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月5日供给被告型号为白A-2077的塑粉2068千克,计货款35156元。2013年12月5日,被告在对账回单上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5156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致纠纷发生。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遵照履行。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昌县中邦塑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1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0元减半收取34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诉讼费720元,由被告浙江冰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双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