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信明,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大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