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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信明,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王大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