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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胜,董事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逗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