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广林与刘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林,刘邦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刘广林,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刘邦柱,男,46岁,汉族,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林诉被告刘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林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广林负担。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