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龙亚军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完全小学、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亚军,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完全小学,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67号原告龙亚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完全小学。法定代表人刘云华,该校校长。被告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亚军与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完全小学、被告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亚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亚军负担。审 判 员 吴立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俊(此页无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