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徐宏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徐宏水、杨珊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特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宏水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截止2014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宏水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29987.75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7752元,执行费1177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49号案终结执行。待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