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敏与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张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陈敏,1971年5月20日。被告张一,1967年5月4日,咸宁市咸安区桂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