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敏与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张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陈敏,1971年5月20日。被告张一,1967年5月4日,咸宁市咸安区桂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张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