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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移民生态工业园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江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昌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移民生态工业园房屋:1,办公楼一幢(建筑面积1024.25㎡)、宿舍楼一幢(建筑面积808.4㎡)、门卫楼2幢(建筑面积360.75㎡)、围墙(903.2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