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池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山、王成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刘俊山,王成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池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被执行人:刘俊山。被执行人:王成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山、王成道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俊山、王成道银行存款人民币4440161.52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