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3)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景文、徐佳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23日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吴某某(因患病无法到案)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动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雇佣服务人员,租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的亚泰欣城11号楼网点开设赌场。被告人郭某某和吴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以收取“台费”方式获取高额利润。2012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检查该赌场的过程中,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9191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吴某某。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宣读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提请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23日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吴某某(因患病无法到案)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动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雇佣服务人员,租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的亚泰欣城11号楼网点开设赌场。被告人郭某某和吴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以收取“台费”方式获取高额利润。2012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检查该赌场的过程中,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9191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吴某某。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房屋出租协议载明,王铁华和郭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的具体内容。2、出兑协议载明,田媛与郭某某签订出兑宝贝乐园的具体内容。3、吉林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对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路亚泰欣城11号楼宝贝乐园麻将馆进行检查中发现参赌人员25人,麻将机12台,收缴赌资人民币89191元,赌具麻将机及赌资已扣押的情况。4、吉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左志勇及边红军、张海滨、林长柏、王荣权等人被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5、吉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扣押赌具(自动麻将机)12台并收缴的情况。6、吉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载明,公安机关扣押赌资并收缴的情况。7、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案件的提起及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吴某某的情况。8、证人郭某某证实,其弟弟郭某某和吴某某共同经营一麻将馆,每人出一半钱。麻将馆雇佣一个叫“眼镜媳妇”的女的(申海翠)负责收取台费和负责帮来打麻将的人成桌,还雇佣一个叫“大勇”的男的(左志勇),大勇干什么不清楚。9、证人左某某证实,其在吴某某和郭某某合伙开的麻将馆一共呆了14天至15天,负责打扫卫生和维持一下治安,催促打麻将的人交台费,谁没零钱了我给破零钱。有一个叫“眼镜媳妇”的服务员负责收费。麻将馆里有12台麻将机,3个半小时左右收取台费,一次一桌收300元。2012年8月23日15时30分左右,警察对麻将馆进行检查,发现麻将馆里有人在赌博,其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10、证人申某某证实,别人管其叫“眼镜媳妇”。其于2012年8月8日至8月23日,在吉林市昌邑区亚泰欣城一叫宝贝乐园的麻将馆里工作,主要负责收取台费和张罗成桌。其受郭某某雇佣,当时没签协议,每月1200元。麻将馆里还有一个叫左志勇的男子,主要负责在麻将馆里维持秩序,防止有人闹事。挣的钱每天一交,不记账。麻将馆用麻将作为赌具进行赌博活动,打50元、100元晃和150元晃,3个半小时收取台费300元。11、证人王某某、田某证实,王铁华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路亚泰欣城11号楼的网点门市于2012年5月份至2012年8月份租给田媛开一家叫宝贝乐园的场所。2012年8月2日左右,田媛说想转兑出去,王铁华说同意。王铁华于2012年8月11日与郭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租金1年6万元。田媛以11万元的价钱兑给郭某某。12、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边某某、姚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冯某等人证实,其于2012年8月23日15时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运河里南侧亚泰欣城11号楼一叫宝贝乐园的麻将馆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抓获。麻将馆有个女服务员和一个男的看场子,女的负责收钱和卖烟、卖水,男的负责维持秩序。13、同案人吴某某供述,其和郭某某租用房屋合伙开一个麻将馆,谁有时间谁在麻将馆,主要是由其经营。2012年8月7日接的房子,8月8日正式营业,一共开了15天,一共有12台自动麻将机,赌注为50元、100元晃,3个半小时收取300元,每天收入800元至1000元。店里的服务员是一个姓申的女的,平时别人都叫她“眼镜媳妇”,还有一个小孩叫“大勇”。大勇在店里帮助接待客人和维持秩序,“眼镜媳妇”负责收取台费和张罗成桌,每天营业金额没有记账。2012年的8月23日警察来检查,当场在麻将馆里抓住不少人赌博。1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同案人吴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且有立功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