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文艳诉李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艳,李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文艳,女,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鹤林,男,54岁,汉族,住淮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秦建,男,法律工作者,住淮阳县白楼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艳诉被告李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艳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后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