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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范新与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范新,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王范新。被告: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滕晨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新诉被告淄博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诉讼保全费4470元,由原告王范新负担。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